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6]81号 2006-06-28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地税部门应对有关资料认真审核,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征、免手续,填写《陕西省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完税证明》(见附件1)、《陕西省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免税证明》(见附件2)。 二、请各市继续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5〕112号)要求做好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鉴于二手房税收政策已做了调整,112号文件的附件1《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停止使用,使用新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附件: 1、陕西省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完税证明 2、陕西省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免税证明 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