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3]594号 2003-10-2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加强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的税收征管,规范委托代征税款行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5号)的有关精神。省局现就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统一按负责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适用的城建税税率征收; 二、负责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划分税款时,应将随通行费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一并按路段比例划分给沿途各有关单位; 三、以往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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