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3]59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21
摘要: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统一按负责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适用的城建税税率征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3]594号       2003-10-21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的税收征管,规范委托代征税款行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5号)的有关精神。省局现就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统一按负责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适用的城建税税率征收;

  二、负责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划分税款时,应将随通行费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一并按路段比例划分给沿途各有关单位;

  三、以往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21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