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2003]4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空白处使用权归属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23
摘要:你局关于能否出卖广西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上空白处使用权用于发布广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管理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的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空白处使用权归属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2003]413号            2003-07-23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空白处使用权归属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局关于经批准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能否在冠名发票空白处发布广告或向广告商提供其使用权归属,并以此取得收入的问题。由于此事涉及各种关系较为复杂,总局对此要求我们持谨慎的态度,在我区地税局尚未制定出相关制度、办法之前,暂不批准企业在冠名发票上做广告。

  二、你局关于能否出卖广西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上空白处使用权用于发布广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管理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的管理工作。国家税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而“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了维护发票的严肃性,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之前,税务系统统一发票空白处使用权不能出卖给广告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2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