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9]207号 2009-7-31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省局核定了部分品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局根据各市局上报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对符合《办法》规定需要核定计税价格的40个品牌规格白酒核定了计税价格(见附表),各市国税机关收到本通知后,要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企业,并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二、已核定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三、白酒生产企业销售方式、品牌和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在变动后30日内,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一)7月31日前已设立销售单位(具体解释见《办法》)的白酒生产企业新增、变更白酒品牌以及各品牌白酒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在变动后30日内,根据变动情况如实填报《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变动)》(见附表2),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国税机关。 (二)7月31日前未设立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新设销售单位的,应在设立销售单位后30日内,如实填报《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列明所有白酒品牌,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国税机关。 四、白酒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应申报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按销售单位和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 五、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填报的申报表后,应在10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完成初审,并将核实后的申报表上报市级国税机关。 六、市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复审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申报表,并在每月10日前,将需要核定计税价格的白酒品牌填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见附表3),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七、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的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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