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171号 1996-10-29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6]16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全区统一启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届时,旧版货物运输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其他旧版普通发票原则上也应停止使用,但对个别存纸较多的已按照区地税局要求使用全国统一发票防伪纸印制,并已套印地税局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旧版普通发票(不含货物运输普通发票),经区地税局批准,可继续使用。 二、各地、市地税局应于1996年11月底前将需要延期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造册登记,报区地税局审核。严禁擅自批准延期使用旧版普通发票。 三、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为宣传,并清理收缴作废的旧版普通发票。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将由区地税局与区国税局联合刊登在《广西日报》上,并统一印制分发给各地张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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