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2]193号 2002-06-13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06]16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转发给你们。 市局同时明确,符合该函件规定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退(免)税审核审批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管辖。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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