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1]123号 2001-08-08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营业税。 对电影发行单位向非放映单位收取的片租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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