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一字[1997]336号 1997-07-22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我省娱乐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而现行的娱乐业营业税各适用税率大多偏低。为了体现社会各产业间税负公平和调节社会资金投向,适当引导和抑制高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如下: 一、对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业务的,门票价格在20元/张(含)以上或最低消费20元/人的,税率由15%调整到20%;门票价格在 20元/张以下或最低消费20元以下的,税率由10%调整到15%。如歌舞厅有不同消费档次,为便于税收征管,一律从高按20%的税率征税; 二、从事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业务的,税率由10%调整到20%; 三、从事电子游戏业务的,税率由15%调整到2%; 四、从事其他游艺业务的,税率由5%调整到10%; 五、凡饮食场所配备卡拉OK、舞池等娱乐设施,在顾客就餐的同时提供娱乐服务的,不论财务如何核算,其经营收入一律按娱乐业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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