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6]267号 1996-10-1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编印单位应自领取《非营利出版物准印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领购开具发票,依法申报纳税。违反上述规定者,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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