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工作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74号 1998-03-27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工作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3号)转发给你们。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仍按我局《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税二[1994]410号)规定执行。 附件:粤地税发[1998]2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工作有关企业所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2月21日 )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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