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我局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003-2007年)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128号 2009-08-13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局对2003年至2007年自行制定的20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09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清理结果发布如下:
一、全文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件)
1、《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99号);
2、《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183号);
3、《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189号);
4、《关于加强对实行年薪制企业经营者计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函[2003]306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件)
5、《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255号)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6、《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屋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65号)第六条。
三、继续执行但应当进行修订的文件(5件)
7、《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金兑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6号);
8、《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168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27号);
10、《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38号);
11、《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1号)。
以上文件由起草处室负责修订、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查。
四、继续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9件)
12、《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税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96号);
13、《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函询制度(试行)>的通知》(青地税函[2004]139号);
14、《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83号);
15、《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51号);
16、《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42号);
17、《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境外投资税务变更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66号);
18、《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扣税款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240号);
19、《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税收约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6]164号);
20、《关于印发<青岛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6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0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