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毁小面额印花税票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计函[1996]7号 1996-06-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47号)称:“在满足本地印花税票三年使用量的前提下,对于现存的小面额印花税票,各地可以适量销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明确:对一角、二角的印花税票,全部作销毁处理。对五角的印花税票,根据各地需要作部分保留,适量销毁。销毁的印花税票要严格执行票证销毁规定,以县(市)级为单位进行清点登记,报局长审核后,上缴市级局集中销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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