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核定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7-05 根据《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确定我市各行业统一的印花税核定比例, 现公告如下:
1.本表计税依据对支付方按其支出费用核定; 2.同一纳税人涉及不同种类应税凭证的,应分别核定; 3.借款合同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岩地税发[2005]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核定比例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对机构合并前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印花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归集现行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 延续《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岩地税发[2005]4号)文件规定。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 5日起施行。《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岩地税发[2005]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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