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8-23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相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提高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相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8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湖北省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

  电子邮箱:hbswcxc@126.com

  传真电话:027-87328681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邮政编码:430000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8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提高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两税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毁损灭失的资产账面金额减除保险赔偿、个人赔款、政府补助、社会救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重大损失上月(季)末资产总额的20%(含)以上的。

  (二)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导致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突发性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事件”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公告或通知为准。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主要是指按照行政命令实施临时性管控,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大限制影响。

  (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10%(含);或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当年末资产总额30%(含)以上。

  “国家鼓励类产业”是指以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且当年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以上判断。我省适用国家最新公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地区,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含)以上,2021年1月1日起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含)以上判断。

  “扶持产业”是指按照国家扶持产业规划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困难行业,其中扶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以上判断。

  “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

  (五)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或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

  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是指截至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末连续停产停业12个月及以上,不包括开业后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以及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六)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行业或企业。

  上述“年度亏损额”均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利润总额”为负数的金额。“收入总额”均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各类收入的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等。

  二、不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或者淘汰类发展产业的;

  “国家限制类或者淘汰类发展产业”是指以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判断。

  (二)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除外)。

  三、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遵循原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申请后,在核准减免税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现有困难减免税政策规定,受理和核准纳税人提交的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申请。

  (二)确定性原则。对于符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坚持政策执行确定性,实现政策执行公平公正。

  (三)合理性原则。核准减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合计不得超过核准当期会计利润亏损额。

  (四)税法遵从原则。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前,需规范填报房产、土地税源明细信息,按期履行申报义务。

  四、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

  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我省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税务机关。

  五、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流程和时限

  (一)一般申请核准流程。

  1.申请。符合减免条件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或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

  鼓励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优惠,提升“非接触式”办税的便捷体验。

  2.受理。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的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增加自动受理申请功能,每年在3月16日、6月16日、9月16日、12月16日将收到的纳税人申请自动推送至税收征管系统进入核准流程。

  3.核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纳税人困难情形进行调查,集体审议决定是否核准减免税款,并据此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后送达纳税人。

  (二)简易申请核准流程。

  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情形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可以按照“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简易流程办理。

  (三)核准减免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纳税人有补正资料的,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本条第(一)、(二)款未明确的其它申请办理操作流程,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8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明确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以及办理流程、时限等事项,提高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支持困难企业脱困、转型、发展,特草拟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符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在确定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情形方面,本公告在2018年12号公告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我省经济发展情况对困难减免情形进行了适当调整:继续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两类情形予以困难减免,同时对具体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增加了“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和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三类困难减免情形,更加符合当前经济发展情况与困难减免实际。同时,为更好服务省委、省政府发展战略,支持当前部分重点企业脱困,对于经省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按照困难减免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相关规定,明确了两类不予减免情形。

  (三)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遵循的原则

  为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权责,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对于纳税人申请减免与税务机关核准减免,确定了合法性、确定性、合理性、税法遵从等四项基本原则,增强了政策执行的确定性,便于纳税人与基层执行。

  (四)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

  本公告延续了省局2018年12号公告的核准权限规定,将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继续下放至县(市、区)税务机关,更加有利于全省各地结合本地企业规模、经营现状等实际,发挥税务部门服务地方经济的重要作用。

  (五)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流程和时限

  明确核准流程为一般申请流程、简易申请流程两类,及申请、受理、核准有关要求,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细化了房、土困难减免核准流程具体操作。同时,结合湖北省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规定,确定了办理完成核准事项的核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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