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沪0116刑初1268号 发文日期:2021-03-01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1981年3月4日生,汉族,住本市嘉定区。 辩护人:葛颂,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三部刑诉〔2020〕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及辩护人葛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姜某在经营上海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双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任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789,17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950,456.04元,均已申报抵扣。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姜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上述事实。案发后,上海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双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补缴了涉案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税务电子缴款凭证,证人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转账明细、户籍信息以及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事后补缴了涉案税款,没有给国家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小,再犯可能性低,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作为上海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双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姜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上海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双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补缴涉案税款,对被告人姜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姜某的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姜某依法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姜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磊 审 判 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沈玲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佳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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