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政办发[1996]171号 1996-12-20 税屋提示——依据鄂人社函[2020]85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0年7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使他们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中关于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1995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退休人员,均属于这次调整范围。其中1995年内办理退休手续,并已按鄂政办发[1995]49号文调整了待遇的人员,这次不列入调整范围。 二、调整幅度: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原则上按1995年度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额40%左右的比例进行调整:199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退休人员,没有调整过待遇的,这次按鄂政办发[1995]49号文进行调整。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各地可按不同时间参加工作、不同时间退休等情况适当拉开待遇标准,特别是对建国初期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要给予倾斜,具体办法由各地掌握确定。 三、开支渠道: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费用,凡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按照统筹管理体制,原则上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按财政体制及原资金渠道归口进行解决。今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将视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基金收缴情况,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四、本通知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由于调整养老金待遇的工作涉及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加强领导和协调。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这件事情办好。 六、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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