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管函[2012]153号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空运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0-10
摘要:来函所述货物为活龙虾,运输方式为联航空运,从新西兰基督城启运,经澳大利亚悉尼、香港中转后运抵福州,因此不能完全适用上述规定;因在中转空港停留时间短,不能取得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空运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税管函[2012]153号       2012-10-10

福州海关:

  你关《关于新西兰空运进口活龙虾享受〈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问题的请示》(福原办发〔2012〕20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第十五条(二)的规定,“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新西兰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来函所述货物为活龙虾,运输方式为联航空运,从新西兰基督城启运,经澳大利亚悉尼、香港中转后运抵福州,因此不能完全适用上述规定;因在中转空港停留时间短,不能取得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经核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有关运输单证,货物运输航程衔接紧密、合理,符合货物未在第三方进行加工的直接运输要求。因此,如经你关审核和查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原产地证书真实有效,进口货物申报相符,同意你关意见,该批货物可以作为个案适用《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的协定税率。

  特此复函。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2012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