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发[2023]29号 2023-12-31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区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支持外商在广西投资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国投资者单独设立或通过多种形式与在广西的创新主体合作共建研发中心,与区内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依法使用广西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网络管理及服务平台管理的大型科研仪器开展科研活动。鼓励各市在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配套服务、运行经费等方面,对外商投资设立的为本区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支持。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与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合作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共建实训基地、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数据共享平台等技术技能创新平台,参与各地搭建的成果转化对接和创新创业平台。 (二)加大重点行业引进外资力度。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广西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支持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广西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的申报工作。大力招引机械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高端造纸、高端金属新材料、汽车(含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绿色化工等先进制造业产业,以及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信息、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外资项目。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支持各市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抓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 (三)有序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支持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外商投资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数字经济、现代物流、会展、商务咨询、对外贸易、供应链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文化创意、教育、大健康和文旅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 (四)大力拓宽吸引外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广西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提质扩面。争取获批实施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吸引更多优质外资参与境内相关投资。鼓励外资按市场化方式依法依规设立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广西重点产业方向的企业。支持内资企业以跨国并购、境外上市、合规返程投资等方式引进国际品牌、技术专属权、风险资本等要素。 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五)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各类隐形门槛和不合理限制,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适时通报典型案例,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研究创新合作采购方式,通过首购订购等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创新研发全球领先产品。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质疑和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自治区、市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服务。 (七)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全区各级各有关单位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 三、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八)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加强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网上相关信息的监测,优化网络营商环境,坚决打击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强化投诉受理、处理、反馈等各环节管理,推动各部门及时解决涉及多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 (九)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依托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站,保护参展产品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加采购活动须自主承诺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会商,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对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不予采购、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 (十)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针对跨区域、链条化侵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加快办理进度,建立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机制,适当简化程序性要求。 (十一)提高涉外经贸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作用,提高涉企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让企业更好适应政策变化。 四、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二)落实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并推荐的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落实国家层面提高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应用便利度相关政策措施。 (十三)促进数据安全便利跨境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 (十四)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支持有条件的市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十五)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发挥“一专员两清单”机制作用,加强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形成问题诉求清单,建立问题闭环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外资项目工作专班联动协调机制,积极主动对接外资项目,加强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签约、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流程服务外资项目落地。做好出口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便利。落实国家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六)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统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外资标志性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完善市、县级政府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使用,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支持各市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本市外资奖励政策。 (十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加大宣传辅导力度,确保外资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指导各级商务、税务等部门细化政策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外资财政奖励政策。 (十八)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帮助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指导帮助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六、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工作力度 (十九)健全外资招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区、市、县三级联动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机制,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统筹,为跨国公司投资广西搭建平台。鼓励各市探索对外商投资促进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更加灵活有效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通过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调剂等方式,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配备,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引资机构、商协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多方参与、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促进协调联动机制。 (二十)搭建境外投资促进工作平台。用好“投资中国”品牌,发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促进中心、海外招商合作机构作用,借助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开放平台,加强与外国商协会的沟通交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支持各市投资促进团组常态化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参会参展等活动,邀请外商到广西投资洽谈。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按工作需要为项目相关外方人员签发多次往返商务签证。 (二十一)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扩大“广西自贸招商大使”和海外招商合作机构队伍规模。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强化与境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 (二十二)主动承接外商投资产业转移。抢抓外商投资产业转移机遇,依托国家级开发区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等各类开放平台,探索通过产值、利益等分享机制,强化对东部地区转移产业的外资项目招引,加快构建面向东盟的跨境产业链供应链。对将我国其他省(区、市)投资产业整体性梯度转移至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 (二十三)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体系,注重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防止简单以引资规模和实际到资金额统计数据作为考核和相关企业、人员奖惩的依据,切实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行为。 本措施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有关单位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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