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无照经营”纳税人管理方式的函[部分废止] 黑地税函[2006]85号 2006-8-21 税屋提示——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废止。
近期,各地对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应办未办工商执照的纳税人,不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规定提出询问,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部分废止]对“无照经营”者要依法征纳税款。 二、建立税收征管台账。对“无照经营”者,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落实到责任人,建立管户台账,记录反映经营、纳税情况。凡是依法纳税,在税务机关的掌控之中的,在考核(上级检查、考核)中,不按“漏管户”统计。由于没有税务登记,在计财部门的会统核算中可以按“特户”处理。 三、做好税法宣传,引导其依法办照合法经营。对“无照经营”户,税收管理员要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税法的宣传辅导工作,重点是确有守法经营愿望并依法纳税的经营者,教育其主动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然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只有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经营者,才能够享有正常纳税人的权利和税务机关提供的优质服务。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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