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文[2023]11号 2023-10-23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文化企业: 为持续深化省属文化企业薪酬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省属文化企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23日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省属文化企业薪酬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文化企业,是指纳入省文资管理理事会监管范围的省属文化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年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稳定原则,实现制度平稳衔接。要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和职工意愿,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剥离社会化职能统筹考虑,实现工资制度的平稳衔接。 (二)坚持普惠原则,发挥激励约束作用。企业要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需要与当前发挥年金激励作用的需要,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科学设置年金归属条件等制度规则,实现企业年金对吸引、留住优秀人才的长效激励约束作用,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坚持审慎原则,保障年金安全运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企业年金形成的基金纳入企业年金运营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组成的治理结构优势,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安全。企业年金基金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以公司法人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经济能力。企业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二)管理基础健全规范。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 (三)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对处于成长期的创新型企业、承担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文化数字化转型等重点任务的企业、估值持续增长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实施条件。 第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统筹设计整体年金方案,针对所属子企业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省属文化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应在充分考虑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年金缴费水平,原则上要符合人工成本增长、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升相匹配的原则。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2%。 第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建立缴费水平动态调整机制,缴费比例与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效益下滑较大、人工成本支出水平较高的,应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水平。省属文化企业出现经营亏损等情况,原则上应中止缴费。经营形势好转后,可择机恢复缴费,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批准后,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省属文化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产出水平原则上不应降低。省属文化企业总部及所属子企业之间的缴费水平应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避免互相攀比。 第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实施年金制度,要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统筹考虑,规范清理统筹外项目支出,实现工资制度的平稳衔接。企业可通过在年金方案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自年金方案实施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属文化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最高不得超过5倍。 第十六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8年内职工因主动辞职、违纪违法等个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得将未归属年金权益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第十九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符合资质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企业应对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第二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企业年金激励机制,并纳入企业年金方案之中,有效发挥年金激励约束作用,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对暂不具备全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鼓励其探索建立人才年金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章 企业年金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企业年金的省属文化企业应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总部及所属子企业年金工作的组织指导。省属文化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监控、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年金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履行以下审核、备案程序:省属文化企业建立或修订集团整体年金方案的,建议企业提前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沟通协商,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属文化企业所属子企业拟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由一级企业审核同意后,报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每年3月底前,省属文化企业应将总部及所属子企业年金执行情况报告省财政厅,重点报告企业、职工缴费变化情况,以及企业中止缴费情况等。省属文化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总部及所属子企业年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各省属文化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定期监测全系统企业年金运行状况,并将企业年金执行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对发现存在的违规行为,加大追责问责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经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省属文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认真清理,规范完善企业年金方案。相关做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经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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