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57号 1994-12-13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第二条废止。
一、本市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不论其应税行为的发生地和所在地在哪个区、县和地区,均应由该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外地企业临时在本市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营业税;外地企业销售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及转让本市土地使用权,应向不动产及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由不动产及土地所有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营业税。 三、外地企业临时在本市从事的建筑工程跨区、县的,应由其临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营业税。这里所指的“建筑工程跨区、县的”,是指建筑工程本身跨二个及二个以上区、县,不是指外地企业跨其临时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去承接另一个区、县的建筑工程。 四、本通知自 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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