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6]22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完善房产税等地方小税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调整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房产税的申报纳税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无租使用房产的核定征收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

  二、规范和完善地方小税纳税申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纳税人满意为总要求,以提高办税效率、服务水平和征管质效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现代化技术为依托,以优质服务和强化管理为重点,坚持统一、规范、高效、优质的原则,统一纳税申报资料,规范纳税申报程序,大力推进电子申报纳税,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地方小税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

  (二)主要内容:

  1、统一纳税申报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不必要的纳税申报资料;

  2、规范纳税申报程序,实行“先行申报,事后审核”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加纳税人不必要的纳税申报条件和环节;

  3、大力推行以电子申报为主的申报方式,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地方小税新版电子申报纳税软件,已经办理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均可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小税的电子申报纳税,并不断扩大电子申报纳税范围,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电子申报方式;

  4、优化纳税服务,实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完成”的办税服务措施,落实首问责任制、提醒服务、预约服务、跟踪服务等便民制度,方便纳税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扯皮,增加纳税人不必要的涉税负担。

  5、[条款废止]调整申报纳税期限:鉴于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既是地方各小税集中申报纳税期限,也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还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期限,而且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大量增加,因而纳税服务大厅受理申报和服务的工作量较大,办税时间较长,易出现排队拥挤的现象。为方便地方小税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现行地方小税法规政策,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 1日起,调整并延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小税申报纳税期限。

  (1)调整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调整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房产税的申报纳税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无租使用房产的核定征收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

  (2)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3)调整车船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调整车船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非新增车辆,申报缴纳当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若国家对车船使用税法规政策进行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三、大力推行地方小税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一)房产税

  1、电子申报纳税步骤:登陆到电子申报系统后,点击房产税申报,系统会自动检索出在税务部门备案的房产涉税信息;逐项核对各项涉税信息,点击房产税申报,经系统校验成功后,系统将会自动计算税款并生成申报表;核对申报表信息无误后保存,系统将自动生成税票并完成申报;通过提交报表将房产税申报表上报至税务机关。

  2、注意事项:

  (1)房产发生增(减)变化的,在电子申报修改房产信息时,应填写变更原因。

  (2)出租承租房产的纳税人须逐笔录入房产租赁发票的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开票日期,否则无法完成电子申报纳税。

  3、无租使用房产:对无租使用房产的纳税人,可在网上下载《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附件1),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核定征收事宜。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电子申报纳税步骤:登陆到电子申报系统后,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系统会自动检索出在税务部门备案的土地涉税信息;逐项核对各项涉税信息,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经系统校验成功后,系统将会自动计算税款并生成申报表,核对申报表信息无误后保存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系统将自动生成税票并完成申报;通过提交报表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上报至税务机关。

  2、注意事项:

  (1)土地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电子申报修改土地信息时,应填写变更原因。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车船使用税

  电子申报纳税步骤:登陆到电子申报系统后,点击车船使用税申报表,填写申报表信息后保存申报表,系统将自动生成税票并完成申报;通过提交报表将车船使用税申报表上报至税务机关。

  (四)印花税

  电子申报纳税步骤:登陆到电子申报系统后,点击印花税申报表,填写申报表信息后保存申报表,系统将自动生成税票并完成申报;通过提交报表将印花税申报表上报至税务机关。

  四、统一地方小税纳税申报资料

  (一)房产税纳税申报资料

  1、自有房产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增减的房产须提供《自有房产(土地)变更登记表》。

  2、出租承租房产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屋租赁发票(发票日期应与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一致)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

  3、无租使用房产

  无偿使用房屋证明;《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资料

  1、自有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增减的土地须提供《自有房产(土地)变更登记表》。

  2、承租土地

  土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土地租赁发票(发票日期应与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相吻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资料

  1、非新增车辆

  《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

  2、新增车辆

  《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一份,车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印花税纳税申报资料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