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6]22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完善房产税等地方小税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调整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房产税的申报纳税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无租使用房产的核定征收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

  五、规范地方小税纳税申报程序

  (一)采用电子申报纳税的程序。根据地方小税电子申报纳税说明,进入电子申报纳税界面,将申报信息提交后,完成电子申报纳税。电子申报纳税不成功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局进行书面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2]62号)的要求报送纸质电子申报纳税资料。

  (二)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的程序。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的,实行“先行申报、事后审核”的方法,纳税人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的统一要求,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即可在纳税服务大厅办理完成申报纳税事项。纳税人完成申报纳税后,税务机关通过税源库信息同相关税收信息进行比对,查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对有问题的系统生成待办任务栏,由管理员进行核实,有针对性的加强征管。

  (三)采取邮寄申报纳税的程序。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邮寄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按照《邮寄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2]153号)的要求办理。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和完善地方小税纳税申报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扎实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充分做好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抓好内外部的宣传、培训、辅导等工作,为规范和完善地方小税纳税申报工作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社会基础;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年底前的各项工作,突出重点,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切实抓好地方小税纳税服务工作,落实 “先行申报,事后审核”的工作方法,做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完成”的“三个一”工作要求,防止出现增加纳税人不必要的申报资料、申报条件、申报环节和擅自停止电子申报方式以及推诿扯皮、增加纳税人不必要的涉税负担等“四不”现象,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树好地税形象。

  3、各单位要充分做好地方小税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后的各项工作。对于以前实行分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使其理解、支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要组织好地方小税年度申报纳税工作,合理安排纳税人,有序开展工作,避免出现纳税人集中申报、纳税服务大厅排队拥挤的现象,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办税环境。

  4、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加强对地方小税申报期的管理、巡查、监督等工作,密切关注纳税服务大厅的工作和服务情况,及时妥善的处理问题。市局将加大明查暗访工作力度,对执行本通知不力,出现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办税秩序乱,甚至被纳税人投诉存在其他问题等,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相关领导直至“一把手”的责任,并严肃处理;同时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凡被纳税人投诉并经核实存在问题的单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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