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税二〔1994〕97号 1994-02-08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3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几点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企业应缴的所得税是分月预缴还是分季预缴,在《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未下达之前,暂按去年的实际预缴办法办理。 二、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减按27%或18%税率征税问题,在预征时将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 三、[条款废止]在新税法有关减免税规定未明确前,暂不审批新的减免税。 四、中央在京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地缴纳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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