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口径汇总 【安徽税务】退役军人从事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留言时间:2020-04-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d0e2627b6b7401cb7adcd3ae0e848a4 我是退役军人,17年度自主创业办理我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体户营业执照,那么能否按财税(2019)21号文件的精神享受增值税减免?文件是讲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对这个有疑问.感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9〕21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享受相关优惠,您的企业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不能享受此项优惠。 如公司法人是退役士兵,且与公司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照皖财税法〔2019〕182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安徽税务】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留言时间:2021-03-1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2d93952600c4ea09e576350a16e854e 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我方作为购买方,委托总公司代为支付投标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合同均为我方签订,销售方说他们只根据付款方名称开具发票,是否不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安徽税务】代开普通发票丢失如何作废退税留言时间:2020-12-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05fcfdcc4904031b5b0f514163ecccd 自然人到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后不慎丢失全部联次,现在发票用不到了,想把代开发票是所缴税款退出来,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发票后,应办理挂失并接受处罚。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因发票丢失,无法提供发票的全联次,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并申请退税,具体资料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安徽税务】个人代开的劳务增普税可以退吗留言时间:2020-10-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8612f19ade047eda3736dabc8e5a1e3 您好,在今年疫情3月份情况,我个人理代了关于疫情体温安全门的劳务工作,工作结束后,对方公司让我个人去瑶海税务局代开了普票,3个税点,约一千六百多元,之后大概九月份,自称是瑶海税务局的给我打电话,说可以退这笔税,但之后又不要了之,电话也咨询不到相关人,请问疫情期间,个人代理的跟疫情有关的劳动税可以退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安徽税务】个人代开发票税率留言时间:2020-09-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5a315203aba424fbb0ef25cb969182d 请问,本公司在2017年与个人发生一笔业务,现在需要这个人给公司补当年发生业务的发票,目前去办税大厅补发票的税率是按原来的3%,还是按现在的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安徽税务】自然人代开发票热点问题这次说清楚了!赶紧来收藏2020.6.24 1自然人在什么情况下,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发票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1.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提交以下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2)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不再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2.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即可。 3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非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业务,一般应缴纳哪些税款? 答:自然人代开发票,非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业务,一般应缴纳以下税款(不含免税项目): 1.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减按1%征收。 2.附加税费:城建税,市区的,增值税额的7%,县城(镇)的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的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上附加税费减半征收。 3.个人所得税:存在着较大的行业和地区差异。通常,对自然人从事经营所得,代开发票采取按照开票销售额的一定比率核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哪些情形可免税? 答:1.不征、免征增值税: (1)销售额未达到每次(日)500元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2)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5)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6)2020年1月1日起提供生活服务的,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详见《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首项/纳税服务/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2.免征增值税的,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不征收。 3.对免征增值税项目,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自动打印“***”。 5 2020年1月1日起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哪些服务属于生活服务? 答: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具体范围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布)。 6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代开当月,可凭已代开发票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代开次月及以后,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再申请税务机关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作废已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安徽税务】企业财务人员不允许代开发票留言时间:2020-06-22 因公司报销需要代开发票时,显示为某公司财务人员不允许代开发票(之前跟朋友合伙注册一个公司),请问这种情况怎么才能开个人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领用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三)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四)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可由受托代开单位代开: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可根据实际业务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安徽税务】实物奖励个税咨询留言时间:2021-03-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a98204ba7b94a809ecfb28d34c64243 员工在任职期间达成实物奖励标准,实际兑现奖励的时候员工已离职,正常薪资个税扣缴义务人已发生改变。这种情况下,原单位如何履行扣缴义务?员工个人可以自行去税务局申报个税吗?按综合所得申报还是按偶然所得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离职之后,单位为您补发任职期间的实物所得,应按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可由单位按规定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安徽税务】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3月) 发布时间:2019-04-22 08:37来源:安徽税务 http://anhui.chinatax.gov.cn/art/2019/4/22/art_9438_581874.html 一、企业对营销业绩突出的员工进行实物奖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志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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