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一[1999]504号 1999-10-10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493号《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和[1999]521号《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办法的补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划转办法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款项划转事宜暂定仍由东城区地税局负责,入市级库。 2、为了加强划转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通知》要求我局实行专人负责,主管城市维护建设税业务的地方税管理一处蔡联民同志和计会处周杰同志作为款项划转的联系人,东城区地税局作为收款单位也要指定专人负责,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收款单位要严格遵守划转的各项规定。根据国税函[1999]694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划转要在收到款项后5日内,将款项缴入金库,并将税收缴款书回执联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地方税二处。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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