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4]257号 2004-08-1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长期以来,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老大难问题。随着依法治税工作的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使我省个体税收征管的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各地仍然存在着对核定定额标准和方法不统一、规范;核定定额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核定定额过程甚至存在着“关系税”、“人情税”的现象;地区之间、地区内各征收单位之间、征收单位内各管理区域之间、甚至同一区域内同类纳税户之间出现定额高低不一,税收负担不尽一致的现象。这些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和我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基层单位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实施办法》要求统一采用的主要成本费用法以及以其为依据确定的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是对基层成功做法的总结;该办法较好地解决了核定方法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对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核定管理的准确性,保护广大个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很好的加以领会,在思想上要统一认识,在做法上要稳步走到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上来,使我省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强学习培训,熟悉核定业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实施办法》的学习与培训,深刻领会制定《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点掌握主要成本费用法的计算和核定定额程序以及调整定额的方法。省局将在近期举办相关培训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开展纳税宣传辅导,提高办税能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通过各种的渠道和形式,向社会各界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对个体工商户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辅导,使其正确按照有关规定填制有关表格和报送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切实提高个体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四、稳步推进,做好试点规范个体核定定额管理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矛盾多、牵涉面广,为确保该《实施办法》得到顺利实施,减少阻力,各市可选择一个县(市)或区局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一步到位全面推行。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过程中,制定《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是核定(调整)定额的基础。因此,各市、县(市、区)局务必要组织做好典型户的调查和相关指标的采集工作,全面掌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使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能够比较全面、如实反映行业的税负水平。为提高效率,减少工作量,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省局将相应开发软件进行管理。 五、推行“阳光作业”,实行核定定额公开制度为了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各地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中要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对《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核定定额方法、民主评议核定定额结果以及双定户停(复)业等情况,及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接受纳税人、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对本地区推行《实施办法》核定定额的情况向省局进行汇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8月10日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期和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或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适用本实施办法。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核定定额的权限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规模需要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缴纳营业税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应纳税经营额原则上参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国税机关核定定额明显偏低的(低于同类同行业水平或明显与其经营规模不符),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双定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算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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