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03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税收政策及税收征管透明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涉及面广、影响大,您提出的提升税收政策及税收征管透明度的建议,对实现依法治税,促进税法遵从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税收立法透明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明确要求,除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外,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规章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我局在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时,严格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积极维护纳税人的立法参与权,努力增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营改增”为例,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36号文件发布前,我局联合财政部,多次召开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等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36号文件发布后,我局通过12366“营改增”服务专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等渠道,广泛收集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目前,共联合财政部制发“营改增”政策文件10余份,配套执法征管服务文件40余份,就200多个税收政策、管理服务、技术保障等问题予以明确,及时回应了基层和纳税人关切。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配合有关方面研究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法律制度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效吸收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增强税收立法透明度。 二、关于税法解释透明化问题 我局历来重视税收政策解读工作,明确规定税收政策“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提出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并对政策解读稿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明确制定机关应进行解释的具体情形,《办法》要求“税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释:(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下级税务机关在适用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时认为存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制定机关解释”。通过这些规定,进一步提高税法解释的透明度。 三、关于涉税征管程序透明化问题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我局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积极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陆续颁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制度规范,以税收信息化为支撑,对税收征管业务处理全过程进行简化与优化,准确界定各项具体业务的标准和要求,从制度上和技术上固定税收征管全流程,努力实现全国税收征管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 下一步我局将借税收征管法修订契机,向立法机关积极争取,进一步明确涉税信息提供、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税务风险管理等相关程序,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告知纳税人涉税程序,并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制定更为完善的征管程序性规定。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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