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组改制国有企业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7]39号 2007-03-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保持税收征管的连续性,对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后的户籍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后,无论原企业名称、隶属关系、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等事项如何变化,仍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改制后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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