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意见,并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房地产开发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地方税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征管,贯彻“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房地产开发业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项目对象管理 第二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地方税收征管按本办法规定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房地产开发业特点,以项目为管理对象,依托项目地方税收管理软件,借助有关部门的项目信息,优化业务流程,通过发票控管、分类管理、信息传递与比对分析,掌握项目从设立到结束的全部信息情况,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有效管理。 第三章 项目登记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应自领取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签订建筑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 企业办理项目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样式见附表一); (二)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不动产项目平面图 (九)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第五条 纳税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第一份《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第一笔定金之次月1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项目补充登记: (一)《可售房源明细表》(样式见附表二);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当项目登记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及项目登记内容不完整、需要补充时,纳税人应自项目登记内容变更(补充)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变更(补充)登记。 企业办理项目变更(补充)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变更(补充)登记表》(样式见附表三); (二)项目变更(补充)内容证明材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项目采集信息表》(样式见附表四)数据与项目登记数据进行信息比对,对项目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比对;经比对相符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能提供有关说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项目登记信息导入到项目管理数据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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