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8]2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房地产开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及后续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2-15
摘要:现将《江西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房地产开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及后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定期进行项目税源分析,掌握项目税源动态变化情况。

  第四章 项目信息采集管理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房产、建设、规划、发改委、招投标等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信息交换机制,及时掌握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信息,并填制《项目采集信息表》。

  第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项目采集信息库里的信息与项目登记信息定期进行信息比对,对未办理项目登记的应进行催办。

  第五章 项目纳税申报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应按税法的规定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地方税收项目管理营业税统一实行电子申报。

  项目纳税申报主要内容为: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样式见附表五);

  (二)《房屋销售及自用、捐赠及抵债情况表》(样式见附表六);

  (三)《拨付工程款情况表》(样式见附表七);

  (四)《不动产销售发票领购、开具清单》(样式见附表八);

  (五)《不动产销售监控明细表》(样式见附表九);

  (六)财务会计报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项目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项目纳税申报信息导入到项目管理数据库中。

  第六章 发票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发票的开具必须按照面额限制、税款比对的原则开具,即票面总金额不得高于项目收入实现金额、票面总金额应纳税款不得高于项目已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对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销售不动产发票》,由企业自行开具发票,并填制《不动产销售发票领购、开具清单》,按月随同纳税申报数据一并报送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代开票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填制《代开票申请表》(样式见附表十),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后代开发票。

  代开票纳税人在办理代开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代开票申请表》;

  (二)完税凭证原件;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代开票申请表》数据和缴纳税款数据进行比对,经比对相符的予以开具发票。

  第七章 项目信息传递与比对分析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定期通过项目管理数据库填制《项目信息清分比对表》(样式见附表十一),上传至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由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清分后下传给下级地税机关或上报。

  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对下传来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并将比对结果不符的情况转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申报数据与发票开具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对纳税申报数据与房管等部门传递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经比对发现问题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项目税款结(清)算及注销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项目进行税款结算。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项目的税款缴纳情况和发票领购开具等情况进行结算,对每套房屋的销售和发票开具等情况进行核销,并填制《项目结算报告》(样式见附表十二)。对少缴税款的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补缴入库;多缴税款可抵减下期应纳税款。

  第十八条 项目销售完毕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项目进行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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