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后续管理确认合格的,在认定登记台账(附表七、八)后加注“XX年度已确认通过”标记并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书》上登记。 对于后续管理确认不合格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整改期间其发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收回《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书》。 第十四条 纳税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后续管理确认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后续管理确认手续的,直接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收回发票和相关证书,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一年内不得再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第十五条 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后续管理确认后,需将有关认定及后续管理确认资料向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对自开票纳税人在认定及年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可责令县级主管地方税务局重新认定或复审。 纳税人满足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或后续管理要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认定或后续管理确认,并不向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主管部门报备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可责令县级主管地方税务局予以认定或通过后续管理确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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