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自查税款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字[2009]34号 2009-05-22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纳税人自查税款入库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修订〈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月报)的通知〉》(稽便函[2009]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稽查部门组织一定范围的纳税人进行自查工作的,其自查入库的税款作为稽查部门组织纳税人自查收入数进行统计。 二、各级稽查部门组织纳税人进行自查时,由稽查部门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查情况表》(附件)和行业自查提纲。纳税人自查期限为5-7个工作日,自查所属期限不含当年税款所属期,以上两个年度为限。 三、纳税人自查期满后,根据自查情况填制《纳税人自查情况表》,报稽查部门加盖公章已示确认纳税人已进行自查,并由稽查部门督促纳税人及时到所属征收部门补缴自查税款。 四、纳税人持《纳税人自查情况表》按规定要求向主管征收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征收部门将纳税人自查税款予以入库,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完税凭证上注明“自查补报(稽查)”字样。纳税人完税后,将完税凭证复印件报所属稽查部门留档备查。 五、本通知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纳税人自查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纳税人自查情况表 纳税人名称:(公章) 财务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注:1、金额单位为元。2、本表一式叁份,纳税人、稽查局、征收部门各一份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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