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其中第三条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新的解释,较好地解决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 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范围与标准 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管理规定沿革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第十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同时还规定,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安全费余额;形成资产的,在转资时一次性提足折旧。 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又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出了新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列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的“专项储备”。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而是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则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做出了最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人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三、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一是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计提时借方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也不同于旧规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计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新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人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而是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 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不同于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也不同于旧规中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处理方法。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不同于前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人当期损益。而新规中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在资产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并且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也并不计入损益科目。会计处理分录为:(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贷记“专项储备”。(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时,借记“专项储备”,贷记“银行存款”等。(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2009年开始进项税可以抵扣),借记“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等。(4)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专项储备”、“累计折旧”。 此外,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即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发布前,高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四、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并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列支。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虽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合理,但并未实际发生支出。在实务中,发生的安全生产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冲减安全生产费余额;属于资本性的支出,转资时,固定资产要一次性提足折旧。企业在处理税务事项时,通常的做法是,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费用性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资本性支出,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企业还需注意,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险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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