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国税流[2009]195号 杭州市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24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浙国税征[2006]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备案类)。如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在2013年底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税范围包括以下项目(报批类):

  (一)即征即退产品。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火力发电企业垃圾用量占比不低于80%,且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占比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且废渣掺兑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二)即征即退50%的产品。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且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即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十四条 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范围包括以下项目(报批类):

  (一)纯软件产品。2010年底前,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嵌入、组合式软件(系统集成)。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组合销售的自产软件产品,在财务上应与硬件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下列方法确定销售额和即征即退税额。即:

  嵌入式(组合式、系统集成)软件销售额=嵌入式(组合式、系统集成)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及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组合式、系统集成)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组合式、系统集成)软件销售额×3%

  (三)本地化改造产品。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比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超税负退税优惠政策。

  (四)电子出版物。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不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

  第十五条 福利企业限额退税范围包括以下项目(报批类):

  (一)对实际安置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安置的残疾人在10人(含)以上的福利企业,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但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3.5万元。

  (二)限额退还增值税仅限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其他退税产品(报批类)。

  第四章 减免退税的审批(备案)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减免退税(包括报批类和备案类)资格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退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包括备案)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退税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免税审批需报送的资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审批表》(附件1),免税产品可用CTAIS中的表式;

  (二)《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附件2);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 废料供应商与产废企业的购销合同及废料供应商购货发票复印件(废料全部从产废企业购入的可不提供)。

  第十九条 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审批需报送的资料:

  (一)《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审批表》(附件3);

  (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其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评测报告;

  (三)相关软件产品销售的主要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四)相关软件产品的各种类型(主要)的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 福利企业限额退税审批需报送的资料:

  (一)《福利企业限额退税审批表》(附件4);

  (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民政部门对上年情况的资格审核);

  (三)福利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若上年签订一年以上合同且已提供过的可按合同期限不再提供;

  (四)福利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复印件,职工参保情况表及明细(最近1个月);

  (五)福利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和银行支付工资清单(最近1个月);

  (六)在职职工及残疾职工清册(最近1个月)。

  第二十一条 粮油产品免税审批需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审批表》(可用CTAIS中的表式);

  (二)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粮油轮换计划或军队用粮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其他政策性减免税需报送的备案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附件5)

  (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明或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有疑义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与其申请增值税减、免、退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减免退税申请(包括报批类和备案类)由全程服务窗口统一负责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退税申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受理。全程服务窗口收到纳税人有关申请资料后,受理岗对其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或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减免退税申请,并向纳税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可用CTAIS中的表式),同时及时将申请减免退税的有关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处理。

  (二)补正材料。纳税人申请减免退税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6),可在办税窗口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不予受理。纳税人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7),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五条 增值税免退税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免退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一)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调查、核实。需要对纳税人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填写《增值税减免退税实地核查表》(附件8),将核查的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已受理的报批类免退税申请,应在全程服务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审批决定,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办理正式批文;对依法不予免退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备案类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按规定填发《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附件9)。

  (三)福利企业在取得民政部门资格审核认定后,应于当年1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后,应于当年3月底前完成福利企业退税资格审批。

  (四)除粮油企业外,对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且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免税资格可进行一次性审批或备案,每年核实其减免税条件。除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资格可一次性审批外,对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的,其退税资格采取按年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免退税审批决定后,应当由全程服务窗口统一负责向纳税人送达免退税书面决定(包括备案告知书)。免退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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