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国税流[2009]195号 杭州市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24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浙国税征[2006]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超税负退税优惠政策,实地核查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与已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产品必须一致,销售软件(包括嵌入组合式和系统集成软件)时,开具的销售发票其货物名称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也可用括号注明退税产品名称。对于嵌入组合式软件,软硬件不能分别开票,一只产品开具一张发票(特殊情况可除外),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不予退还增值税。

  (二)企业销售嵌入组合式软件、系统集成应分别核算软件与硬件的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的销售收入明细帐时,可通过相应的明细数据及损益表上的数据按规定核实硬件的销售额,企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公式计算退税销售额时调整为10%;企业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应按实计算。

  (三)软件企业申请的退税额按规定上解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的超税负退税额时,退税额必须小于等于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对于同一类型的软件产品,部分缴营业税,部分缴增值税的,不能享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优惠政策。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不包括外购软件。软件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外购软件产品的,尤其是系统集成等大型项目中的外购软件,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享受福利企业限额退税优惠政策,实地核查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福利企业应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能提供年末“四险”缴纳的详细清单。

  (二)福利企业应提供残疾职工工资通过银行发放的详细清单。银行实发的工资单加上已扣除的残疾人个人自负部分的保险费用、病假工资及其他自负费用应达到本地的最低工资水平。

  (三)企业在职职工发生人员增减情况变化时,应提供民政部门的资格确认表。对于新增的残疾人员必须在“四险”缴纳的次月计算退税限额。企业招收的临时工、季节工、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股东等在企业参与生产经营、或应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工资费用通过劳务中介发给在企业上班的职工)、领取钱物或报销费用的,都应计算在企业职工总数内。对于新招收十六岁以下或退休年龄(缴纳“四险”的除外)以上的残疾人员以及省外残疾人员(2007年7月1日以后)不能计算比例及退税。

  (四)福利企业的限额退税不包括消费税应税货物、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企业实际退税额应小于或等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第24栏应纳税合计数的“本年累计”数。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享受其他减免税优惠政策,实地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相关的资格条件,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确认而擅自享受减免税、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情况。

  (二)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按要求建立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的有关手续;有规定免税期限的,到期后是否恢复纳税。

  (四)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第四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安排对退税类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尤其是对退税数额较大或企业税负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应结合日常管理和其他评估内容重点考虑。

  第四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税源管理,对免税企业进行不定期地巡查,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变动情况,以加强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后继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减免退税的审批(备案)采取谁审批(备案)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退税审批(备案)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审批(备案)跟踪反馈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备案)工作机制。

  (二)建立层级监督制度。市局建立不定期督查制度,加强对主管税务机关减免退税审批(备案)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备案)纳税人申请的减免退税事项。除客观原因外,主管税务机关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备案)的,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退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退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上年度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在每年5月底前通过市局FTP将工作情况报告上传市局流转税处。

  第四十八条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审批表》;

  2、《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

  3、《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审批表》;

  4、《福利企业限额退税审批表》;

  5、《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6、《补正资料告知书》;

  7、《不予受理决定书》;

  8、《增值税减免退税实地核查表》;

  9、《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

  10、《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情况月报表》;

  11、《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计算表》;

  12、《超税负退税软件产品收入成本汇总表》;

  13、《超税负退税软件产品销售清单》;

  14、《退税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

  15、《取消减免退税通知书》;

  16、主要增值税减免退税文件目录;

  17、市局废止相关增值税减免退税文件。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