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国税流[2009]195号 杭州市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24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浙国税征[2006]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杭国税流[2009]195号       2009-06-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浙国税征[2006]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免税和退税。所谓减税,是对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按规定比例予以减征;所谓免税,是对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予以免征;所谓退税,是对纳税人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规定比例予以退还,不包括误征退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章 优惠政策的分类

  第四条 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可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二类。报批类减免退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退税项目,包括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退税、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福利企业限额退税、粮油产品免税等;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以及无明确规定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主要类型可分为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免税、福利企业自产货物限额退税、其他政策性减免税。

  第三章 减免退税的范围

  第六条 减税产品的范围包括以下项目(备案类):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旧货经营单位(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范围包括以下项目(报批类):

  (一)再生水。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五)污水处理劳务。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第八条 粮油产品免税范围包括以下项目(报批类):

  (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储备轮换粮食。

  (二)军队用粮。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三) 救灾救济粮。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四) 水库移民口粮。经县(含县)以上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五)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第九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产品范围包括以下项目(备案类):

  (一)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 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 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八)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

  第十条 农业生产资料免税范围包括以下项目(备案类):

  (一) 农膜。

  (二) 生产销售的氮肥(包括尿素)、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第十一条 饲料产品免税范围包括以下项目(备案类):

  饲料产品仅限于生产企业生产下列产品及免税饲料产品的批发和零售。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以及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麦夫、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用鱼油、饲料级磷酸氢钙。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六)精料补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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