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西部大开发政策中符合企业所得税减按15%条件的企业享受该政策后,能否继续享受民族自治地区减征或免征政策?一个是税率式减免,一个是税额式减免。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浙江12366中心 答复时间:2023-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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