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1]3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6-2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348号      2011-06-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就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以下简称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境外居民个人取得H股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外居民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应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但鉴于上述税收协定及税收安排规定的相关股息税率一般为10%,且股票持有者众多,为简化税收征管,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排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四、对股息税率不属于10%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可按“通知”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

  (二)取得股息的个人为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排发股息红利时应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三)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积极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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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屋附件:

  相关股息税率低于或高于10%协定一览表<后续发文修改部分税率>

     
科威特、蒙古、毛里求斯、斯洛文利亚、牙买加、南斯拉夫、苏丹、老挝、南非、克罗地亚、马其顿、塞舌尔、阿曼、巴林、沙滩、墨西哥   文莱
5%
阿联酋
7%
尼日尼亚
7.5%
埃及、突尼斯
8%
挪威、加拿大、新西兰、巴西、菲律宾、巴新    澳大利亚
15%
泰国
20%

  
  后续法规——国税函[2011]3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解读——国税函[2011]348号解读:正确扣缴香港上市中国企业外籍个人股东股息的个人所得税 

  相关素材—马钢股份有关派发末期股息之进一步资料

  兹提述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刊发之关于二零一零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该公告」)。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布如下有关派发末期股息的进一步信息。

  由于近期中国税务法律法规的变动,国家税务总局于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颁布的《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份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原通知」)。原通知规定,对持有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H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本公司在派发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时,对持有本公司H股并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个人股东(「H股

  个人股东」)已不能依据原通知免予扣除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税务法规」),本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须为H股个人股东一般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本公司可按该通知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取得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为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本公司派发股息时将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取得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本公司派发股息时将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该公告中关于派发末期股息的其他信息保持不变。本公司建议H股个人股东如对上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宜之影响有任何疑问应咨询专业税务师。

  中国银行关於派发2010年度H股末期股息的进一步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董事会谨此宣布如下关於派发2010年度H股末期股息的进一步信息。

  由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税务法规的变动,持有本行H股股份并名列本行H股股东名册之个人股东(「H股个人股东」)已不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免於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本行与有关税务机关反复沟通,税务机关已於近日明确,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持有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的股票的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按照上述税务法规,此次向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名列本行H股股东登记名册的H股股东派发2010年度H股末期股息时,对於本行H股个人股东,本行一般将按10%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税务法规及相关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本行将按照相关规定的税率和程序代扣代缴股息的个人所得税。

  对於非居民企业H股股东,根据有关税务法规,本行仍按10%税率代扣代缴其股息的企业所得税。

  如本行H股股东对上述安排有任何疑问,可向彼等的税务顾问咨询有关拥有及处置本行H股股份所涉及的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影响的意见。

  本行已加快各项派息工作,在无特殊情况下预计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左右派发2010年度H股末期股息。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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