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当年度的支出没有及时取得有效凭证,次年度才取得发票,应该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 对于跨年度的发票,需要区分多种情况,只有其支出会直接影响当年度的损益(应纳税所得额)的,才考虑当年的税前扣除问题。 1、支出不影响当年损益的 比如,12月31日支付次年一季度的房租,虽然在当年度没有收到发票,但是也不影响当年度的损益。只有后续年度取得发票,甚至后续年度的汇算清缴结束前(第三年的5月31日)取得发票,都是可以依法税前扣除的。 同样的,属于预付性质的支出,只要不影响当年度损益,在当年度就可以不用考虑。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出属于工程款项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待取得发票后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对于属于工程款项的,只要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取得的就不影响税前扣除。 3、支出款项属于当年的成本费用支出 在当年没有取得有效凭证,不影响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按照会计核算暂时申报,但应该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 如果没有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有效凭证,当年不得税前扣除;在实际取得有效凭证后,可以依法追补扣除,追补期限最长5年。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需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跨年度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 某商贸公司2010年11月从江苏省A公司购进一批价值128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货到验讫、货款付清后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贸公司。同年12月,商贸公司将批货物销售给另一家企业,但是由于购货方拖欠资金,商贸公司一直到2011年5月初才向A公司付清货款并取得相关发票入账。商贸公司2010年11月已按暂估价核算所购商品成本。由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商贸公司财务人员咨询,这笔业务应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该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该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该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该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该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该商贸公司2010年11月发生的进货成本、费用,可以按照暂估价进行核算,预缴2010年度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2011年5月取得相关进货发票后,如果进货成本与原暂估价有差异,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前由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结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该商贸公司如果需要按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叶义宾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