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库存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下降,导致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原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因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下降导致价格低于成本价,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企业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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