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2]9号 2012-01-13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方案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局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税政、征管、信息、法规、计财、宣传、办公室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税政二处。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和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确定落实个税申报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并建立责任考究制度。具体分工是:税政二处牵头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拟定综合工作方案,做好申报表的印制与管理,税收政策的咨询解释,工作进展情况与问题的收集与报告,全市申报工作的总结等;征管处负责为纳税人提供各种便捷的纳税申报方式,受理纳税申报、税收结算等具体工作流程;信息技术分局主要负责个人网上自行申报软件的完善和相关技术培训与技术支持;宣教处重点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法规、计财、办公室等部门根据主管业务和领导小组的安排,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共同做好个税申报的各项工作。各管征局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参照市局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做好今年自行申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各管征局要按照总局和省局、市局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开展分析评估,调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在2012年1月20日前研究制定本单位开展自行申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兼顾、有效衔接,努力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清晰、有效协调,落实到位。 二、抓好干部培训,明确工作重点 各管征局要采取会议、讲座、座谈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切实抓好业务培训,尤其是要加强税务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培训工作应着重两个方面:一是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年所得计算口径及方法、填报纳税申报表方法、自行纳税申报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尤其要注意掌握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后,股票转让所得的填报方法;二是加强对我局制定的自行申报工作规程的学习。通过培训,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处理能力,保证对外宣传和解答问题的准确性。 各管征局要结合本辖区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利用证券机构扣缴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情况、企业年金计划、股权激励机制计划、上市公司相关公报、自然人股权转让情况、行业代表性企业或单位等公开披露信息以及我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系统掌握的年度收入申报有关数据,重点关注企业高管的年金、股权激励、超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以及个人取得股权转让、限售股转让、二手房转让、拍卖所得等数额较大的一次性收入情况,积极调查金融证券、房地产、中介机构、广告、高等院校、医疗卫生等高收入行业的纳税人分布情况和特点,以企业年金所得、投资分红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和劳务提成为突破口,确定2011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重点。在巩固以往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创新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手段,改变往年申报项目较单一的状况。 三、多渠道宣传,做好申报提醒 尽早启动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自行纳税申报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以及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具体措施等,努力营造纳税人自行申报氛围。宣传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1月31日前):一是充分发挥我局网站的优势,在网站上专门开辟个税栏目,及时转载总局、省局有关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资料;二是统一宣传口径,市局将通过我市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纳税温馨提示,提醒纳税人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各单位应利用办税服务场所显示屏滚动播放自行申报相关内容;三是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向社会告知应自行纳税申报情形、对应的《纳税申报表》名称、纳税申报程序、《纳税申报表》获取、填报内容等;四是市局统一印制宣传小册子,各单位要将其置于公共场所,便于纳税人领取。 第二阶段(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3月15日):一是市局将在向纳税人寄送201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信封背面,印制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提示。对我局个人所得税管理监控的2011年度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我局将在完税证明中对其应履行自行纳税申报进行专门提醒(“温馨提示”),敦促纳税人如期进行申报;二是各单位要利用我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所掌握的数据,摸清符合自行申报条件纳税人在扣缴单位的分布情况,通过纳税申报提醒和现场辅导等形式,深入扣缴单位,督促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第三阶段(2012年3月16日至3月31日):一是市局继续通过我市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纳税温馨提示,提醒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及时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二是各管征局可通过手机短信等辅助方式,向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中的特定人群再次告知自行申报的截止日期。 第四阶段(20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开我市2011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情况,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曝光并处不低于500元的罚款。 四、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申报质量 各单位要把优化纳税服务融入到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之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一)除了开辟网上申报、委托申报等多种纳税申报途径外,各管征局要设立自行纳税申报的专门受理窗口和咨询服务台,在2012年1月10日前,将各类表报摆放于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公共场所,方便纳税人取用。自行申报的各类表报可通过“厦门地税网站”下载,纸质表报则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 按照我局自行申报工作流程的要求,自行申报的有关表报包括: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适用于个人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月份自行申报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年度申报); 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委托书》; 4.《自然人申请采用“网上办税(费)”方式的声明》。 (二)各管征局要按照我局个税管理业务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及征、补、退税业务的受理,积极推行网上申报、预约申报、特殊情况延时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考虑到网上申报工作的特殊性,我局自2012年1月20日始,开放纳税人网上申报的有关功能,包括授权、申报、查询等服务。 (三)在受理申报的过程中,各管征局要加强自行纳税申报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对仅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结合其行业和职位特点,提醒并辅导其申报其他各项所得;对委托申报项目单一的,要提醒受托人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帮助纳税人归集年度内所有所得信息;此外,还要认真核对各所得项目的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和应退税额是否计算准确,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在数据审核录入和统计分析时,对申报数据不符合逻辑关系、申报可能不实的申报表等申报资料要单独存放,仔细核实,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的质量。 (四)各管征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我局个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查询路径,及时掌握自行申报工作进度,对受理自行申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申报受理方案和应急反应预案,采取快捷有效的受理工作方法,避免出现办税服务场所排队拥堵现象。 五、强化保密措施,完善档案管理 (一)切实做好纳税人申报信息的保密工作。各单位在受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工作中要严格依照《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申报信息的保密规定(试行)>通知》(厦地税发[2007]76号)要求,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打消纳税人的顾虑,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个人自行申报的纸质资料按日归集建档的管理办法。各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有关个人自行申报工作,各单位应按日对选择办税服务窗口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进行整理和录入,纸质申报资料录入计算机无误后,即装入专用档案袋封存,纸质申报资料封装后,按日归档备查。 六、加强交流协作,提高工作水平 各单位要善于学习他局经验,及时发现申报工作的有效方法,总结推广效果好的经验做法,通过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实际情况,查找本辖区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大力拓宽税务机关掌握高收入者信息的渠道和范围,确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征管的重点、难点和对策,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质量。市局将根据各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执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制度,并对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 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情况上报要求如下: (一)2012年1月20日前,各管征局要向市局(税政二处)报告实施准备工作情况; (二)2012年2月9日至2011年4月1日,各单位税政部门应于每周四下午下班前向市局(税政二处)报送《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 (三)2012年4月1日前,各单位应将自行申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上报市局税政二处。总结内容包括自行申报工作的主要做法、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接听咨询电话次数、派发宣传资料的份数、各办税服务厅受理咨询人次、举办培训班及政策宣讲会的次数、上门集中辅导或受理申报的次数,推行预约申报、特殊情况延时申报制度情况以及其他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相关的统计数字和基本情况。上报案例为,直征、外税、思明、湖里、火炬及同安局上报正、反面案例至少各两例,其他管征局上报正、反面案例至少各一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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