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征[1999]27号 1999-10-01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全文废止。
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厦地税[1998]117号)下发后,各局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了对私房出租税收征管工作的力度,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私房出租税收征管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基层局应树立长期抓零星小税的思想,把私房出租税收征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常抓不懈。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私房出租税收征管工作,取得当地党政领导及各有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密切与当地公安、房管、工商、个协的联系,多方搜集房屋租赁信息,建立私房租赁户档案,进一步加大部门配合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个别“钉子户”要坚决查处,并予以曝光;要进一步做好租金专用发票的检查和协查工作,逐步实现以票控税;要进一步加强对高层建筑、住宅小区的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工作,各税务分局(科、所)应积极与辖区内的大楼物业管理部门和房屋中介机构取得联系,了解相关的租住情况,实行源头控管。 三、考虑到目前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原单位使用面积月综合税额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标准附后)。 四、对下岗职工以房屋出租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比照《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给予税收扶持的通知》(厦地税[1998]3号)执行。 五、本通知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对己按原标准征收的税款不办理退税。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附件:单位使用面积月综合税额征收标准(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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