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1]27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23
摘要: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等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政征收部门在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中停用上述项目,此前已开具且在有效期内的非税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按原渠道收缴。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21]27号     2021-4-23

市规划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委,各区财政局、市税务系统各单位,市财政局征收局、综合事务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等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政征收部门在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中停用上述项目,此前已开具且在有效期内的非税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按原渠道收缴。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全面开展业务对接并建立交接台账,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持续优化征缴流程,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稳妥有序推进征管职责划转及后续管理工作。

  三、划转过程中要高度关注舆情风险,提前着手制定应对预案,妥善处理紧急事件、突发舆情等并及时反馈,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