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5]91号 2005-2-7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有奖发票兑奖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3.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4.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市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的规定执行以来,部分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期限较短,不便于中奖者兑付奖金。为此,经市局研究决定,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有奖发票(刮开中奖)兑奖期限由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延长至60日内(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 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代兑单位可随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兑付奖金,无期限要求。 三、[条款废止]每月一次的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兑奖期限仍按30日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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