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追补扣除支出有四大前提条件: 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日常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五种疑难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二、税务机关往往会在纳税检查中发现企业因会计核算差错而多计算了会计利润和计税所得额,如少结转了产品或商品的销售成本及少推销的各类费用等,在此类情况下,税务检查人员应先告知企业,待企业自行查明情况、进行规范和完整的会计处理,并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税务机关才能认可其列入税前扣除(此类情况往往仅需税务机关审核,无需审批),笔者认为,检查人员不应依据纳税检查时发现的会计核算差错直接作为追补扣除的依据。 三、企业因未能及时获取耗用的原材料和费用发票,不符合法定扣除条件而无法将相关成本、费用列入税前扣除,对于出现的此类情况,笔者认为,如果企业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前获取了相关发票,则仍可将相关成本、费用列入当年度的税前扣除,否则,应对已列入税前扣除的相关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整。但如果企业在以后年度获取了相关发票,则应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对相关成本、费用追溯到发生年度追补扣除,同时遵循亏损弥补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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