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坚决落实税收优惠,实现示范区政策环境最优 1.认真落实东湖示范区试点政策。贯彻执行关于东湖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以最快的速度宣传政策,最优的服务辅导政策,最高的效率执行政策。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少资料报送。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办理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事项统一在大厅当场受理、当场办结;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享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2.区内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3.区内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不再事先认定,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抵免所得税。 4.区内企业在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作为流通股股东取得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至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5.区内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因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的债务,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区内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区内企业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等,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区内从事管道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其实际缴纳增值税超税负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创新提速增效举措,实现示范区管理流程最简 9.区内凡所得税减免税优惠项目由“审批”改为“备案”,纳税人在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后,可先行享受税收优惠。 10.区内的总机构在武汉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不再就地预缴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 11.区内的总机构在武汉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不再就地报备资产损失,由总机构统一报备。 12.下放认定权限,将东湖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事项,交由东湖国税局负责,审核结果报省国税局备案。 13.由省、市国税局审批的涉税事项,授权东湖国税局办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1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由按季办理可缩短为按月办理。 建立减负便民模式,实现示范区办税成本最省 15.建立适应示范区企业需求、内容丰富的“01234”服务模式。 “零收费”。区内各类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涉税审批、参加涉税业务培训、领取发票及涉税资料,均实行零收费。 “一次进户”。加强征管查各环节的工作衔接,统筹进户事项,规范进户行为,对区内同一纳税人,同一纳税年度内的纳税评估、税收检查和税务稽查不超过一次。 “两个一律”。东湖示范区内,凡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一律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凡需下户调查核实的涉税事项一律由管理员完成。 “三个当月”。区内出口企业办理退税业务,均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审核、当月退税,切实提高出口退税办理效率。 “四项推行”:推行园区服务,在东湖示范区八大园区建立“税、园”对接联系点制度,因地制宜开展驻园服务;推行“涉税服务卡”,向纳税人发放印有单位名称、服务内容、管理员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区局负责人办公电话的“涉税服务卡”;推行“免填单”服务,应用免填单服务系统,对86个工作事项实施免填单;推行网络“光谷税校”,在办好实体“光谷税校”的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打造全新的网络“光谷税校”。充分运用外网“光谷税校”平台、分级分类QQ群、博客,开展远程答疑、涉税公告、资源下载、文书传递、税企交流。 16.减轻小规模纳税人办税负担。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区内小规模纳税企业,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纳税。 17.建立标准化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完善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工作制度,进一步合理配置办税服务厅资源,切实履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一次性”办结承诺。办好“纳税人之家”和个性化“纳税服务室”。在示范区政务大厅内实行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并联审批”企业登记制度。 18.成立示范区国税工作指导分队。由省、市、区三级国税局的货物劳务税、进出口税收、所得税等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张铁牛同志任队长,建立每月定期联系与报告制度,对东湖示范区涉税事项实行直通办理,随时审议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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