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从宿舍到矿井之间的运送职工的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一家矿山企业,从宿舍到矿井之间运送职工,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财税【2013】37号文件中所说的“接受旅客运输服务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案例分析 这不属于财税【2013】37号文件中所说的“接受旅客运输服务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旅客运输服务,直接的受益对象是个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合同法,属于个人消费。 如果属于集体宿舍到矿井之间运送职工,应当视为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不仅无须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同时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是从福利区的各个家庭到矿井之间的运送职工,虽然属于非营业活动无须计算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但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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