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使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06-30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6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将现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使用完毕后,自行准备80列无碳压感打印纸(联次不限),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 二、纳税人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使用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特此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30日 关于《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使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2014-06-30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为简化纳税人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使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规范开具行为,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将现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使用完毕后,自行准备80列无碳压感打印纸(联次不限),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二、纳税人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使用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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