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郑州卷烟总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税函[2006]919号 2006-10-0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09]3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相关条款废止。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郑州卷烟总厂、河南新郑烟草(集团)公司、许昌卷烟总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税 屋:国税函[2006]919号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0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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